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版)》(烈政〔2018〕45号)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的通知
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18年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版)(烈政〔2018〕45号)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的通知
各镇(办)、区经济开发区、区直相关单位及部门:
为加快棚改项目征收拆迁安置进度,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经2018年11月5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对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烈政〔2018〕45号)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现通知如下:
1. 对烈政〔2018〕45号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第七款(五)项规定修改为:选择烈山区境内统一安置的居民安置面积应为居民合法住宅面积按1:0.8还原的应安置面积,即应安置为居民实际应分配面积。应安置面积的单价为原地产权调换市场评估价。
2. 对烈政〔2018〕45号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第七款(六)项规定修改为:棚改居民应选择与安置房面积临近的房屋套型,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原地产权调换市场评估价结算,多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政府回购成本价结算。每户居民必须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选择不少于一套的安置房,并确保实行实物安置的最大化。
特此通知,请按要求严格执行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