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实施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4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政〔2016〕14号),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着力改善敬老院设施条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工作目标: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到2016年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完成转型升级试点单位占总数的60%。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4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年人均5400元。
五保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村(居)委会初审。
(1)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2)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区、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省、市、区级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气、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等运行维护费用管理,逐步提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行水平,推进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化、定额化,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二)实施内容
- 开展等级评定。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也必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 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其中:一类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由区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 以奖代补。根据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际供养水平、床位利用率、等级评定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省级给予适当的运行维护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区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应足额统筹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及服务机构运行维护所需资金。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
(二)包括上级以奖代补资金在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资金,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三)各镇、办要切实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区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九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督促镇(办)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镇(办)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