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

2024-04-02 08:57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农水局等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监测实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市食安办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同意,由区食安办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3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农水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并定期报告监管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 30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区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② 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食安办并及时向事发地镇办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区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有关食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1)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较大(Ⅲ)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区政府和市食安办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