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烈山区委办公室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烈山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区直各单位,区经开区,各驻烈有关单位:
《烈山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烈山区委办公室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烈山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的要求,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烈山区基本建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的总体目标 。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加强综合救助。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创新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不断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协调小组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扶贫办)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细化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坚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健全核查机制,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规范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出现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三)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继续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失能半失能专区建设和设施改造,落实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四)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五)健全教育救助体系
全面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
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低保对象第一年就业所取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扣减,第二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八)做好受灾人员救助
优化区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区一镇(街道)一村(社区)”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财政局)
(九)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影响的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进一步加强分类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继续完善和落实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金额在低保月保障标准6倍(含6倍及以下)的,由各镇(街道)自行审批救助。积极开展“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十一)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区民政局承担指导、监管责任。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区卫健委和区民政局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区民政局和区公安分局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妇联、团区委)
(十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十三)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区民政局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十四)深化社会救助改革
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落实困难群众联系走访制度。村(社区)组织要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强化民政救助服务功能。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依托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建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低保、特困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街道)后,镇(街道)要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批制度。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有序推进持居住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数据资源局)
(十五)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
推进互联网、大数据、淮北市智慧救助服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编制社会救助数据资源目录,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进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救助帮扶信息汇集、共享。依靠淮北市智慧救助服务平台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就近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数据资源局、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六)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能力
继续落实《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淮发〔2018〕1 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1名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发放误工补贴。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委编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教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强化基层服务能力
根据各镇(街道)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适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各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
(三)强化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区民政、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中共烈山区委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