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安监局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2018-08-10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清理意见及理由

网上办理意见

备注

1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烈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综合科

烈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科室

公民

建议保留

可以

市区同步

2

★组织、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4号):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烈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综合科

烈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科室

全区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建议保留

不可以

市区同步

3

★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

  1.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3. 《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烈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

烈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科室

公民

建议保留

不可以

市区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