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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2019-12-04 10:38来源:烈山区应急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办)人民政府,区经开区管委会,区武装部,区纪监委,区司法局,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办代区安委会修订了《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修改意见。请各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需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无意见均需反馈。

联系电话:5220078;邮箱:zhk5220078@163.com 

附件《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镇政府(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办)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技、依法规范、预防为主结合。

2、组织体系及相关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区有关部门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烈山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负责应急处置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4)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5)必要时,协调武装部参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一般级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综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镇政府(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输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等工作,支持并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基础设施建设。

区科技信息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力、铁路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应急保障。

烈山公安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维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指导事发地重点目标的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警四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维持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批、安排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协调配合区属企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烈山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等工作。

烈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区交通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交通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农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成品油等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好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区文旅体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娱乐场所等行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区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等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地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烈山供电所负责具体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断电保障。

烈山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抄送区政府办。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区应急管理局、区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区应急管理局或相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及时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1)预警级别。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

(2)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公告方式。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区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3.3 应急准备

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各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判定事故影响级别,提请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7)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8)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电话:4686996)和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区政府同意由应急管理局上报国家应急管理部事故直报信息网络平台。

(2)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设备、装置的相关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2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级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级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IV级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请求。

4.2.2 较大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2.3区应急管理局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指挥和协调

进入IV级级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及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街道、经开区)辖区,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区应急管理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区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3.1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4.3.2区应急管理局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协调烈山消防救援大队及淮北消防救援支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4 现场紧急处置

4.4.1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健委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科技信息局、财政、交通运输、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区政府决定。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 ,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要向区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应急管理局协调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

4.9  信息发布

在区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各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区政府宣传部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4.10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

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派专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后续事故调查处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积极配合。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善后处置相关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应及时组织、协调保险企业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应急救援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镇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及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密集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等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2.4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5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区发改委负责协调跨镇政府(街道办、经开区管委会)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结合本辖区实际,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区应急管理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区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应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6.5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跨市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省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

<!--[if !supportLists]-->7.2  <!--[endif]-->预案管理   

本预案作为《烈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同时作为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体预案。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支撑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61-4686996。

7.5  县区沟通与协作

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其他县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县区救援活动,开展县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