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的函
关于《烈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的函
各镇(办),区经开区,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淮北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精神,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烈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1月24日前书书面反馈我办综合科,有无意见及建议均需回函。
联系电话:5220078;邮箱:Zhk5220078@163.com
烈山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淮北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烈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约见镇(办)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承办。
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区安委会主任约谈镇(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上升事故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镇(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或区安委办主任约谈镇(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分管负责人。:
(一)1年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
(二)区安委办调查的事故未按要求配合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三)区安委办督办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不同地区发生同一类型事故,或存在同一类型问题,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
第十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
第十一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第十三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区属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区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镇办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