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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说明

2025-07-01 14:36作者:发改委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和工作实际: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实施。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告知承诺表向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告知承诺表向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报备。

故我区未开展节能审查工作。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