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程序

2023-03-14 18:17作者:教育局来源:区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烈山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法人条件。

2.举办者应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学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3.有相对固定、独立、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4.设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学校领导机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师队伍。

7.教学场所符合安全条件,学校建筑物经住建、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教学设施应满足所办教育机构的需要。

8.详见《烈山区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三、审批权限

筹设、设立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由烈山区教育局审批,报淮北市教育局备案。

四、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举办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受理部门后,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核,并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3.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代表举行听证。

4.经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听证通过后,审批机关将审批意见答复申办者,并发给筹设或办学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

1.审批机关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2.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三套)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内容:明确办学宗旨、明确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举办者享有的权力、义务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三套)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评估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拟任校长(园长)、主要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名册和资格证明文件,各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职责;

6.办学用地、校舍、设施等使用有效证明;

7.现有建筑平面图连同建筑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审验证明;

8.校园建设计划及发展规划;

9.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情况资料;

10.办学资金投入情况及计划投入资金情况,举办者是多个主体的,应当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资产的投入方式、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关系等;

七、审批受理部门:烈山区教育局教育管理办公室

八、烈山区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审工作小组:

组 长:局分管民办机构工作负责人。

成 员:教管办、人事办、校安办、计财办负责人各1名,及民办机构所属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2名。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