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领域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淮北朗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2-03-24 11:00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朗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FNBJ7K

地址:古饶镇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华轩

我局于20223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大门处存在一条特种砂浆生产线,环保处理设施安装不到位,设备更换台账未记录;

2、厂区西南角及厂区中间位置存在两条水洗砂生产线,环保处理设施安装不到位,设备台账更换未记录;

3、厂区东侧存在一条破碎生产线,输送带未完全封闭,环保处理设施安装不到位,设备更换台账未记录;

4、厂房有破损,未完全密闭,地面有积尘;

5、厂区东侧中间位置存在一条移动式破碎生产线,露天存放,正在安装;

6、厂区正中间存在一条机制砂生产线,环保处理设施安装不到位,设备更换台账未记录;

7、相邻的厂房内存在一条干混砂浆生产线,输送带未封闭,已加装7条布袋除尘器;

8、西北角存在一条湿拌砂浆机制砂生产线,未安装环保处理设施,厂房内有积水;

9、部分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323日起至20224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烈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