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领域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强制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罗世纪煤矸石洗选厂)

2022-02-25 16:15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罗世纪煤矸石洗选厂


 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町镇会楼村(淮北市大唐制砖有限公司院内)

人:罗世纪

2022年2月23日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设完成的煤矸石洗选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线2台配电柜和1条输送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223日起至202222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或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