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民电〔20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我部对此前印发的《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三版)》、《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四版)》等防控指南进行优化调整,形成最新版本。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充分认识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照《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等规定逐项抓好落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养老服务发展。
养老机构所在县(市、区、旗)出现本土疫情的,应当启动实施《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五版)》。养老机构所在县(市、区、旗)调整为常态化防控的,由县(市、区、旗)民政部门报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可以实施《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四版)》。考虑到养老机构面临的特殊疫情风险,必要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疫情发生地与周边县(市、区、旗)距离远近和风险程度综合研判,提出区域联动防控的意见建议,报请同级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对本行政区域内动态适用养老机构两个防控指南直接作出整体部署,做到精准防控,最大程度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
前期规定的养老服务领域有关防控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二版)
2.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四版)
3.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
(第五版)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7月12日
附件1
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二版)
项目 |
序号 |
防控要点 |
一、落实部门 责任 |
1 |
建立由当地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成人员、分工及职责任务,指导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人员培训、应急准备和应急状态转换、疫情处置等工作,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状态转换、应急预案演练。将养老机构列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场所。疫情发生后,要推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组,协调民政、卫生健康、疾控等单位参加,必要时设置协调指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供、信息统计、指导督查等工作小组,共同协调解决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相关问题 |
2 |
当地民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提出调整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策略和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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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调当地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养老机构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核酸检测、流调溯源、转运隔离、社区防控、环境消毒、物资保供、垃圾清运等工作,支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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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提供支持和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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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定期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整治防控风险隐患,堵塞漏洞。疫情期间,确需进入养老机构实地检查的,应遵照养老机构人员进出管理要求、做好规范防护后进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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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准备 |
6 |
定期开展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及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政策和知识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确保熟练掌握各项防控要求。协调疾控部门指导帮助养老机构建立院感控制制度,将传染病预防、防护、隔离、消毒等专业知识作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使院感控制、防护、消毒等成为必备基础服务能力。注重专业防疫人才培养、专业应急团队建设 |
7 |
县级民政部门要摸清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入住老年人日常用药就医和照护物资需求,建立需求清单,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物资储备;制定应急时期保供预案并纳入当地联防联控保供机制,提前做好点对点保供车辆和人员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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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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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以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可用于养老机构人员周转的集中健康监测点并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保障范围,该场所主要用于疫情期间当地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外出返院前、新入职工作人员入院前、新入住老年人入院前的集中健康监测等情形(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自行设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旗)单独设立。该场所应具备适老化环境,参照集中隔离点配备相应生活物资、防疫物资和管理服务,设置规模根据区域内集中健康监测需求规模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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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养老机构疫苗接种组织动员。对没有全程接种疫苗的工作人员应调离直接接触和服务老年人的工作岗位。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下,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有序推进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疫苗接种,提高老年人疫苗接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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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切实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严禁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的诊疗活动和超出许可服务范围对外服务。对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监督其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确实无法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的,疫情期间,应将老年人转移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服务区域与养老机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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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报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协调提醒相关部门,避免在养老机构周边建设方舱医院或集中隔离点,避免因环境影响引发养老机构内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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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预警 |
13 |
协调当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做好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工作。养老机构所在县(市、区、旗)无本土确诊病例发生时,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工作人员、入住老年人症状监测。养老机构所在县(市、区、旗)出现 1 例及以上本土感染者后,应及时组织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按照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养老机构优先安排上门采样检测,上门采样时相关人员应更换防护用品后进入;培训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使其具备自采能力;对养老机构采样要优先送、检、报 |
四、疫情处置 |
14 |
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结果出现异常的,养老机构第一时间要启动应急预案,由符合三级防护要求人员迅速将检测结果异常人员及初步确定的密接人员转移到机构内隔离室或机构外隔离场所,并向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和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报告相关异常情况后,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协调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转运异常人员,并对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开展专题流调,深入排查原因和传播链条,对新发现的被感染人员,做到流调排查日清日结;依法、科学、迅速判定密接、次密接人员并第一时间安排隔离管控 |
15 |
协调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建立被感染老年人转运救治绿色通道,提前明确对接定点医院和转运安排,确保养老机构被感染老年人快速转运到定点医院,做到“应转尽转”、“应治尽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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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协调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对出现疫情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有多栋独立建筑,具备单人单间和建立院感控制体系条件的养老机构,对密接人员可以在院内就地隔离,否则一律转至院外定点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对不具备隔离条件,使用机构外集中隔离点隔离的养老机构人员,民政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或安排转运车辆实行闭环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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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协调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开展专门消毒作业,彻底消除可能存在的病毒隐患。针对养老机构个别散发、院内扩散等不同疫情情况,协调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有针对性分析机构风险特点,实行“一院一策”,提出精准化防控措施,并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到位。考虑到养老机构面临的特殊疫情风险,必要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疫情发生地与周边县(市、区、旗)距离远近和风险程度综合研判,提出区域联动防控的意见建议,报请同级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对本行政区域内动态适用养老机构两个防控指南直接作出整体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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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去世的,指导养老机构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做好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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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和纾困 |
19 |
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根据需要采取安装监控、门磁或安排机构外部工作人员院外监督值守等方式加强封闭管理 |
20 |
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及养老机构封闭情况,指导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工作人员轮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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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协调做好物资保供,必要时应统一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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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将养老机构纳入扶持范围,推动落实好国家及当地出台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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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本区域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且有机构入住需求的其他孤寡老年人,因子女参加抗击疫情、因疫情接受隔离治疗等原因导致家庭无力照顾、确需返院和拟新入住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支持养老机构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为其安排入住服务,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刚性服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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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全面摸排社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重病等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摸排是否有慢性病管理、血液病透析、放化疗、长期用药、重大病术后康复、助餐、上门护理等需求,纳入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台账并动态更新完善。疫情发生后,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留守老年人信息系统等平台以及巡访关爱服务机制等,配合社区统筹帮扶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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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大对因疫遇困老年人的临时救助力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及时协助申请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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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抗疫斗争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加以宣传报道。及时妥善应对有关信访和舆情 |
附件2
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
(第四版)
项目 |
序号 |
防控要点 |
一、日常管理 |
1 |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1)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建立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并实施常态化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和培训考核制度,划片分区,责任到人;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状态转换、应急预案演练。(2)建立院内感染控制与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3)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院感控制岗位,建立一支熟练掌握养老机构传染病防控和消毒隔离安全知识技能的队伍 |
2 |
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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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及时发布疫情防控信息。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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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养老机构要提前做好N95口罩、防护服、消毒液、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护物资,成人纸尿裤、护理垫等照护物资,生活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至少有1个月的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养老机构内入住老年人日常用药就医需求,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支持下做好对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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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常态化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1)向老年人宣传在机构内公共活动空间应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2)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防护、卫生健康习惯、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3)机构内避免共用个人物品,积极倡导全体人员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加强七步洗手法督导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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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1)做好正面宣传引导,普及心理健康知识。(2)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引导老年人发展有益的兴趣爱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3)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4)鼓励老年人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加强身体锻炼,增强抵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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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出入管理 |
7 |
进门查验和管理。根据需要对允许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实行入院“五必须”制度,安排专人查验和管理:(1)必须出示身份证实名登记;(2)必须体温测量正常;(3)必须持有健康绿码、7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境内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境外回国人员应解除隔离和健康监测后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记录);(4)必须观察询问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5)必须采取戴口罩、手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
8 |
禁入情形。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入内:(1)7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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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时入院人员出入管理。(1)禁止快递、外卖人员进入。(2)探视、来访咨询、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实行预约管理,控制流量。(3)允许上门维修检测、医疗服务等人员根据需要临时入院;(4)临时入院人员应符合第7条进院要求,无第8条禁入情形,并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在其离开机构后,必须对所到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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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作人员出入管理。(1)养老机构内居住的工作人员,尽量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居住房间宜按照使用面积不低于4m2/人的标准进行配置;在外居住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必须正确戴口罩,非必要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2)除外出采购或办事人员,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外出。外出采购或办事工作人员,在外出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机构时须进行手消毒。(3)工作人员上下班和外出返回时,7日内未去过风险区域,无第8条禁入情形,可不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记录,按照第7条其他进院要求查验和管理后正常返岗;7日内去过风险区域的应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解除隔离观察和管控后,符合第7条进院要求,无第8条禁入情形方可返岗。(4)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餐饮、陪护、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与机构工作人员同等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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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年人出入管理。(1)机构内老年人外出返回或机构外老年人新入住,7日内未去过风险区域的,无第8条禁入情形,可不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记录,按照第7条其他进院要求查验和管理后正常返院或入院。(2)机构内老年人外出返回或机构外老年人新入住,7日内去过风险区域的应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解除隔离观察和管控后,符合第7条进院要求,无第8条禁入情形方可返院或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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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资物品出入管理 |
12 |
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接收物品后,应对物品表面进行消毒(75%医用酒精或含氯1000mg/L消毒剂),消毒后静置30分钟后,方可拆除外包装。拆除外包装后,应立即进行洗手或手消毒后方可转交老年人。消毒应采用喷洒和擦拭相结合 |
13 |
严把食品采购和溯源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来源不明的海鲜等冷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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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防控 |
14 |
养老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以备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和老年人隔离观察使用。隔离室防疫物资按照二级、三级防护配置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消毒室。隔离室应是具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设置相对独立,做到物理隔离、闭环管理。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隔离期间应做到单人单间隔离观察。严禁将养老机构内地下室、仓库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起居条件的设施或场所设为隔离室 |
15 |
老年人居室应每日至少开窗通风换气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尽量做到每半日通风1次;不宜开窗通风的,应配备机械换气通风设备,必要时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开窗通风时,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不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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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确保公共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区域、服务场所的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高频接触物品表面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喷洒或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公用卫生间、电梯间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公共场所要加大消毒频次,每天消毒不少于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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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确保老年人居室环境清洁卫生。老年人居室地面、窗台、床头柜、床围栏、遥控器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做好老年人排泄物、呕吐物、痰渍等清洁消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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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消毒柜或采取煮沸方式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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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做好机构内清洁消毒工作。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的各类物品。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化运输。对垃圾清运轨迹、垃圾清运车轨迹涉及区域进行处理前及处理后消毒,并做好记录。协调环卫机构做好养老机构外邻近垃圾箱、转运站等清运消毒工作。定期检查卫生间、厨房等地漏和下水口是否干涸、有异味,每天向地漏加水,保持“水封”有效,隔绝下水道的气体进入。长期不用的地漏建议用保鲜膜等进行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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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废弃口罩、手套、鞋套、防护衣等一次性用品,应当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后按照医疗垃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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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自养禽类、牲畜圈舍的每日清洁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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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防护 |
22 |
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戴口罩、手消毒等防护准备,正确佩戴口罩,及时更换;必要时使用医用橡胶手套等防护措施;在接触每位老年人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传染 |
23 |
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擦手纸或干手器,倡导老年人勤洗手。保持老年人口腔、身体、衣物、床单及居室清洁卫生,经常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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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鼓励送餐服务,采取堂食的养老机构要分时段就餐或保持用餐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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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常监测 |
25 |
对在外居住工作人员、高频外出就医老年人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每周检测1次(或根据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要求确定频次)并做好记录 |
26 |
监测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每天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接触式体温计要做到个人专用,否则需彻底消毒后再用。非接触式体温枪应当按照使用要求定期消毒),随时询问老年人身体情况,提醒老年人身体不适要及时告知护理人员。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 |
附件3
新冠肺炎疫情地区及发生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
(第五版)
项目 |
序号 |
防控要点 |
一、封闭期间的管理 |
1 |
养老机构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负责人要按照疫情防控响应机制宣布养老机构进入应急防控状态,启动封闭管理应急预案,部署、检查落实各部门、各岗位按照封闭管理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
2 |
确保应急通讯畅通。(1)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2)养老机构负责人不能离岗,并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人及联络人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名单报民政部门。(3)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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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及时发布封闭管理及防控信息。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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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启动封闭管理后立即组织机构内所有人员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 20%的抽样比例或按照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直至转入常态化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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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封闭管理中的老年人心理调节。(1)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向老年人宣传在养老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情况下的注意事项及个人防护要求。(2)为居室内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服务。(3)利用电话、网络等为老年人提供与亲属间的亲情化沟通服务,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4)对在隔离区观察的老年人要给予重点关怀,必要时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5)关注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睡眠情况及行为表现,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鼓励有需要的工作人员和老年人拨打当地心理援助热线,或协调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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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的诊疗排查活动,切实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隐患。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要将养老服务场所与医疗服务区域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确实无法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的,疫情期间,应将老年人转移至安全场所或医疗服务区域与养老机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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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封闭期间,入住老年人需外出就诊的,应与家属和老年人商议一致后,由老年人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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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理调整安排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加强工作人员心理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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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出入管理 |
9 |
进门查验和管理。原则上暂停人员进入,根据需要对特殊情况下允许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实行入院“五必须”制度,安排专人查验和管理:(1)必须出示身份证实名登记;(2)必须体温测量正常;(3)必须持有健康绿码、7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境内人员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境外回国人员应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后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记录);(4)必须观察询问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5)必须根据允许进入人员类别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10 |
禁入情形。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入内:(1)7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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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入院人员出入管理。上门紧急维修检测、医疗服务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符合第9条入院要求,无第10条禁入情形,按照二级以上防护要求做好防护,并在院门外更换清洁防护用品,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遵守相关防控要求;其离开机构后,必须对所到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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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工作人员出入管理。(1)工作人员应在养老机构内居住,尽量安排分散居住在不同房间,居住房间宜按照使用面积不低于4m2/人的标准进行配置。(2)工作人员暂不实行轮班换岗。特殊情况需要轮岗或增加新工作人员的,无第10条禁入情形,除符合第9条入院要求外,还需经过7日集中健康监测后,提供“三天两检”(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记录,由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闭环接入院。(3)对于养老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餐饮、陪护、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与养老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同封闭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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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入住老年人出入管理。(1)老年人原则上不外出。(2)原则上暂停接收社会老年人新入住。(3)因外出就医等特殊原因需返院和特殊情况需要新入住的老年人,无第10条禁入情形,除符合第9条入院要求外,还需经过7日集中健康监测后,提供“三天两检”(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记录,由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闭环接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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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分区出入管理。养老机构根据现有条件和人员行动路线安排,严格实行区域化通道的封楼层管理模式,设置污染区、缓冲区、清洁区,制定实施规范严谨的分区管理流程、操作规程,严格做好隔离区域的出入防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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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资物品出入管理 |
15 |
所有物资物品无接触进入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门外设立物资交接区,安排专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送货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实名登记,必须体温测量正常,必须持有健康绿码、7日内未在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的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记录(24小时内),必须无咳嗽、流涕、呕吐、腹泻等疑似症状。机构内工作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对拟进入养老机构的物资外包装表面进行消毒(75%医用酒精或含氯1000mg/L消毒剂),消毒后静置30分钟后,方可拆除外包装。拆除外包装后,如还有内包装且能够消毒的,按照“消毒一层、去掉一层”的原则再次消毒。接收专人立即洗手或手消毒后方可转交老年人,并请领取人核对和签字确认。消毒应采用喷洒和擦拭相结合。有条件的在消毒完成后,可再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消毒。对于物资交接区,使用75%医用酒精或含氯1000mg/L消毒剂每天消毒3-4次 |
16 |
严把食品采购和溯源关,严禁购买活禽野味、来源不明的海鲜等冷冻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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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防控 |
17 |
养老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以备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和老年人隔离观察使用。隔离室防疫物资按照二级、三级防护配置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隔离室应是具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设置相对独立,做到物理、闭环管理。尽量使用独立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隔离室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隔离期间应做到单人单间隔离观察。严禁将养老机构内地下室、仓库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起居和防护条件的设施或场所设为隔离室 |
18 |
老年人居室应每日至少开窗通风换气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尽量做到每半日通风1次;不宜开窗通风的,室内有人状态下,采用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公共区域室内无人状态下,可采用紫外线消毒,紫外线照射时间30分钟以上。开窗通风时,老年人应注意保暖,应注意避免因室内外温差过大引起不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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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域、服务场所的地面、桌椅、物体表面、门把手、水龙头、各种开关按钮、扶手等每日擦拭消毒2-3次;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及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每天喷洒或擦拭消毒不少于2次。每周晾晒老年人被褥衣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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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确保老年人居室环境清洁卫生。老年人居室地面、窗台、床头柜、床围栏、遥控器等,每天清水擦拭1次,每周擦拭消毒1-2次;做好老年人排泄物、呕吐物、痰渍等清洁消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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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使用消毒柜或采取煮沸方式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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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做好机构内清洁消毒工作。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的各类物品。对垃圾清运轨迹、垃圾清运车轨迹涉及区域进行处理前及处理后消毒,并做好记录。垃圾清运人员严格穿戴防护服从事日常工作。协调环卫机构做好养老机构外邻近垃圾箱、转运站等清运消毒工作。定期检查卫生间、厨房等地漏和下水口是否干涸、有异味,每天向地漏加水,保持“水封”有效,隔绝下水道的气体进入。长期不用的地漏建议用保鲜膜等进行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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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养老机构周边社区组织大规模集中核酸采样、被感染人员转运、密接人员隔离等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密闭门窗,减少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规范做好环境消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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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废弃口罩、手套、鞋套、防护衣等一次性用品,应当用医用酒精喷雾消毒后按照医疗垃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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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强卫生间、浴室消毒,暂停老年人集中使用公共浴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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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强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自养禽类、牲畜圈舍的每日清洁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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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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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员上岗前要正确佩戴口罩,及时更换,规范手消毒,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2)在接触每位老年人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避免交叉传染。(3)养老机构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时,工作人员应采取二级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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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工作人员聚集,停止面对面的集中交接班,改用视频、微信或其他方式开展工作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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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提供洗手液、擦手纸或干手器,提醒老年人饭前、便后、咳嗽、擤鼻涕后立即洗手,严禁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鼻、眼。保持老年人口腔、鼻腔等身体部位的清洁,及时更换老年人的衣裤鞋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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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室内集体活动,有条件的可安排老年人在居室内康复活动;要求老年人不串门、不聚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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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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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疫情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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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封闭后,迅速排查入住老年人、工作人员和近期来院人员有无与当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空交集情况。对于排查出来的密切接触者以及次密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和民政部门,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管理。老年人、工作人员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疑症状,应第一时间采取院内应急处置措施,立即由符合三级防护要求人员将该人员转移到养老机构内隔离室单人单间隔离观察,同时报请卫生健康部门送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排查。排查不属于疑似病例需要返院的,无第10条禁入情形,需经过7日集中健康监测后,提供“三天两检”(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并符合第9条其他入院要求,由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闭环接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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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感染病例的,应第一时间采取院内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将确诊人员、密接人员转入养老机构隔离室观察,密接人员须单人单间隔离观察,同时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联防联控机制和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将确诊人员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专业机构开展全面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疾控、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全体老年人及工作人员连续开展单人单管核酸检测排查和隔离观察。老年人治愈后需返院的,无第10条禁入情形,需经过7日集中健康监测后,提供“三天两检”(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记录,并符合第9条其他入院要求,由养老机构保障专用车辆闭环接入院。养老机构被感染老年人转运治疗的,要第一时间通知家属或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