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征求《烈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意见的函
淮北市烈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征求《烈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意见的函
三镇、四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烈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防办组织编制完成,现按程序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2022年6月10日下班前,反馈意见至区应急局(有无意见均需反馈,请加盖公章并请主要领导签字,扫描件即可)。
地址:烈山科创大厦A605房间。
联系人:周梅,联系电话:4685071。
淮北市烈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烈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
烈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烈山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北市城市防洪规划》《淮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第一副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5名,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防指组成人员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水利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武部部长、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烈山公安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烈山公安分局、市交警四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烈山供电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同志组成。
发生全区性大洪水时,区防指可提请区政府调整区防指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 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区委组织部 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区委宣传部 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区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区民政局 负责全区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慈善机构的防汛安全;及时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区司法局 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提供法律法规相关司法支持。
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中央、省、市和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城建系统所属排水防涝工程安全运行工作;协调淮北市供水公司做好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组织、指导城区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协调负责农村公路及所属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农村公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及统计汇总上报,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其所管理的涵闸、排涝站、水库、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区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组织实施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区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区防指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协调联系市气象局掌握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适时提请市气象局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烈山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交警四大队 负责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公路、水路及所属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烈山供电部门 负责其所属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各镇(街道)、开发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发生全区性大洪水时,区委、区政府成立抗洪抢险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当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和水库等水工程出现险情,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防洪会商,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技术专家组,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部门及各镇(街道)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河湖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各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6 培训演练
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及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区政府及各镇(街道)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区农业农村利水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联系市气象局,掌握灾害性天气预测信息并适时预报。各相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联系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区农业农村利水局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联系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信息的收集掌握,及时通告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
(3)区农业农村利水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行洪河道、水库等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区委宣传部、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根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农业农村利水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行洪河道、水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镇(街道)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并督促各地做好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协调联系市气象局,及时掌握台风发展趋势、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等监测数据。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4)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供水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处置措施。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装备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由各级防办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 应急响应等级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本区境内发生一般洪水,或闸河、萧濉新河和龙岱河其中一条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行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华家湖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万亩的洪涝灾害,或城区大面积积水;
(5)发生面积小于8万亩的轻度干旱,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7)省、市已启动Ⅳ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区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本区境内发生较大洪水,或闸河、萧濉新河和龙岱河主要监测点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华家湖水库、河道节制闸出现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3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发生面积大于8万亩小于13万亩的中度干旱,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
(7)省、市已启动Ⅲ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区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本区境内发生重大洪水,或全区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华家湖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发生面积大于13万亩小于22万亩的重大干旱,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严重影响;
(7)省、市已启动Ⅱ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区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本区境内发生特大洪水,或主要行洪河道大部分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主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漫堤;
(3)华家湖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8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发生面积大于22万亩的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内无透墒雨;
(6)省、市已启动Ⅰ级响应且可能影响我区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副总指挥(烈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区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指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镇(街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区防指应视情做好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 市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视情发布《汛(旱)情公告》。
(3)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区防办;区防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协调运送防汛人员和物资。
(4)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镇(街道)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组织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报请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区防指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汛(旱)情公告》。
(3)区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镇(街道)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一线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和市防指。
(4)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镇(街道)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区人武部等应急抢险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报请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到区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区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定期发布《汛(旱)情公告》,并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区防指视情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请求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来烈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申请市防指调度相关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支援。
6.5 响应终止
当河湖、水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卫生防疫和应急队伍培训等。中央、省和市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技术保障
区防指应建立全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区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区防办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指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5 通信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交通工具调配和交通运输安全。
7.7电力保障
烈山供电部门、其他能源部门等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区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区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区防指组织对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区防办应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湖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区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1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镇(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