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征地前期工作应当履行的程序
(一)审核拟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
①审核拟征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同时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标准。
(二)拟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②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②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区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查,填写《拟征收土地涉及社保情况调查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区社保部门组织报件报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③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④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应在相关村组公示。
(六)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①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③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异议反馈期内,如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或者不符合听证受理条件(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过半数),则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⑤如果多数(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组织召开听证会
前提条件:多数(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听证申请。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组织听证工作。听证有关程序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执行。②区人民政府负责整理归纳当事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形成听证笔录。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③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材料在村(社区)、村民小组公开栏张贴公开。其中,《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情况说明》附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在听证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八)办理补偿登记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负责组织办理补偿登记等事宜。②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③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镇村负责将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在村(社区)、村民小组公开栏张贴公开。
(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及时落实征地补偿等费用,保证足额到位。②委托镇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一)组件
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省厅要求组织用地报批材料。②将相关数据和材料录入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建设用地备案系统、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二)审查和审核
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和组件报批材料,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加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章。代市政府拟定项目(批次)用地审核意见,连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加盖市政府印章。②将前述审查意见、审核意见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等扫描上传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缴纳税费和领取建设用地批复
①建设用地申报材料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载缴费通知,区财政局负责缴纳报批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水利基金缴纳后,将纸质报件和票据上报省自然资源厅。②省自然资源厅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领取建设用地批复,区财政局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批后组织实施
(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履行相关协议
①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拟定土地征收公告。②将土地征收公告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③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拨付剩余征地补偿预存费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清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内容,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二)必要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作出前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
①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政府组织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少于2次协商记录,记录中须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的证据。②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前,区人民政府组织两名工作人员赴现场核查,核查中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意见,如实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制作核查询问笔录。③根据核查询问笔录等材料,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告知书》,加盖区政府公章,送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④异议反馈期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果申请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执行。⑤根据土地征收公告(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补偿登记结果和听证会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⑥对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义务的,区人民政府拟定《催告书》,送达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⑦《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