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