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