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3.申请条件: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装置及附属设备;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计算机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3.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办理材料:场所设施分布图、场所地理位置图、互联网营业场所信号接入意向书、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翔天净网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办理地点:安徽省淮北市迎宾路169号3号楼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
6.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7.联系电话:0561-4685194
8.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10.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受理:场所设施分布图、场所地理位置图
审查:互联网营业场所信号接入意向书、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翔天净网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