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标准】烈山区监测对象退出标准

2024-03-04 11:09作者:农林水利局来源: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的部署和要求,2014年、2015年贫困户退出标准主要是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国家扶贫标准以2010年不变价2300元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其他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当年公布的增长率进行测算。按照国务院扶贫办统一规定,2014年贫困户退出标准为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超过2800元,2015年贫困户退出标准为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超过2855元。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一收入”“两不愁三保障”(2018年以后增加了饮水安全)。我省按照《意见》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于2016年8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厅〔2016〕57号),对“一收入”“两不愁三保障”退出标准进一步细化,即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有安全住房;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符合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基本医保(2018年以后增加了饮水安全)。2016-2020年,我省贫困户退出的收入标准分别为3100元、3300元、3500元、3700元、4000元。

对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半年)、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大额刚性支出(主要指大额医疗费用、子女上学费用,下同)稳定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的,履行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程序后,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称为“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但基础信息仍然要保留在系统中,过渡期内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原则上,识别认定监测对象时间至少半年以上且针对返贫致贫风险落实至少一项帮扶措施的,才能履行风险消除程序。监测对象风险消除不设置比例要求。对整户无劳动力的监测对象,暂不标注“风险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