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烈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烈民社救〔2022〕4号
关于印发《烈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号)和淮北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通知(淮民社救〔2022〕5号)的要求,区民政局、财政局制定了《烈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烈山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烈山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烈山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烈山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烈山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烈山区民政局 烈山区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烈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十九届历次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淮办发〔2021〕12号)的要求,结合《烈山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相关部署,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烈山区人民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淮北市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保障标准
对获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网上申请受理的家庭,可以通过烈山区智慧民政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区人民政府有关改革文件执行。
(四)动态管理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烈山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历次会议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淮办发〔2021〕12号)贯彻落实,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到2022年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完善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区、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烈山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和《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淮办发〔2021〕12号)以及《淮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七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民社救〔2022〕5号)和市民生工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烈山区户籍或符合烈山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淮北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对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救。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审批金额在低保金6倍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镇(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人民政府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协作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2.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3.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烈山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要求及《淮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 )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 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 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 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 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 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对因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查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
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 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 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 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市区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 确认。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 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 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转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资金保障
每年初,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区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管辖区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区民政部门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 (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各级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 (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区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 “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区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7.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附则
本办法由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
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
请
及
儿
童
父
母
失
联
认
定
表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附件1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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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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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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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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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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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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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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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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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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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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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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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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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父母情况 |
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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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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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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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撤销监护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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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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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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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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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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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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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方式 |
□银行转账 □现金领取 |
起领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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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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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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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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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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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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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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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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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情况 |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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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证明情况 |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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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证实情况 |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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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审核) 意见 |
经查验,---符合-- 、------------保障条件,建议予以审核。 经办人: 查验人: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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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审批)意见 |
经复(审)核,---符合--、-------- 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县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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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复(审)核,---符合--机构供养保障条件,予以确认,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市级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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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承诺人(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烈山区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 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及《淮北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 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 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 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区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 救尽救,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范围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级统筹解决。同时,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 求,结合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完善区级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三)强化源头治理机制。依托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信息系统,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员、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对特殊困难人员,要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请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区级人民政府帮助返回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辖区人员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突出的地区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治理。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促请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四)强化落户安置机制。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服务供给。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
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烈山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完成51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25张;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1个,覆盖面不低于30%;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镇办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家庭。
补助方式及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标准为每户3000元。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区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区级民政部门联合镇办实地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执行。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实施步骤。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试点任务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所在镇办提交申请,由镇办核实服务内容、服务人群等基本信息后报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同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村级养老服务站。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3.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补助范围。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一次性补助。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齐。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烈山区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也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新增3个城市老年食堂,提供12个社区助餐点,积极开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试点,支持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完成1个农村老年助餐点建设,通过分步实施,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定位。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重点满足失能、独居、高龄、困难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加强老年助餐价格引导,让老年人得实惠。
支持社会参与。扶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老年助餐设施、开展送餐服务,鼓励社会餐饮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多样、更优质的餐品和服务。
注重质量提升。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升服务水平。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老年助餐安全可靠。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
(二)服务方式:老年人可通过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就餐(取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
其中,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社区老年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中型饭店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老年助餐点是指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主要作为配送中转和供居民区老年人集中用餐的场所。
(三)助餐服务形式。
1.新建和改建社区老年食堂。主要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依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资质,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就餐面积原则不少于50平方米。老年社区食堂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依托现有街道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场所,或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合理设置社区老年食堂。服务对象以老年人为主,可适当兼顾其他人群。
2.设置老年助餐点。没有条件建立社区老年食堂的,可按照辖区内老年助餐需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老年助餐点,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助餐点。老年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提供取餐服务的除外),设置配(备)餐区和就餐区,面积原则不少于20平方米。老年助餐点应设置在一楼,方便老年人就餐和取餐。
3.引入社会餐饮企业开展助餐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有资质的社会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馆)加工能力和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服务。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形式依托有资质、有信誉、有爱心的大中型餐馆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
四、服务和管理要求
1.实行资质认定。落实省级制定的老年社区助餐的规范和标准(见附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地验收后可认定为助餐服务机构,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2.实行统一标识。各镇、街道、社区设置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应统一命名为“**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确定。
3.加强规范管理。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应实行“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一次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食品安全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
(二)加强资金筹措管理。加大财政投入,根据省、市文件出台助餐和运营补贴方案,保障助餐配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补齐。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助餐配餐服务长效机制,鼓励探索通过慈善冠名、授牌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品牌餐饮企业参与大配餐服务的新模式。
(三)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根据实际,发挥比较优势,大胆探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措施,为推动全市助餐配餐服务优化发展提供经验。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烈山区的实施方案,明确本辖区的总体任务和年度任务。各镇、街道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于10月30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老年助餐服务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导。
附件1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1.膳食加工。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
2.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确保餐食安全。
3.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老年助餐点
1.信息记录。民政部门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
2.场所要求。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微波炉、洗手水池。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及疫情防控相关设施、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老年助餐点宜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四)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附件2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要求
本文所称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的社区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有关场所。
一、基本设置
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按以下条件设置:
(一)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二)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应有配套的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及空调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二、基本要求
社区老年食堂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老年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进行膳食加工的助餐场所,其经营者应符合《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条件,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提供品种多样、符合老年人特点和膳食营养的健康安全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三)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要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检查记录制度及奖惩制度。
(四)有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负责场所的管理、日常接待、助餐服务等工作并有相关记录,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机制。
(五)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附件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省老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人知晓。
3.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鼓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
二、工作环节
(一)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二)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市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一)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开通电话订餐服务,开发APP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鼓励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三)民政部门及镇、街道组织开展并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助餐点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向老年人提供安全的助餐服务。检查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条件的,民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收回补助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