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政策】关于印发《淮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淮师大附属中小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市有关专家评委和各县区人社局、教育局以及部分学校意见的基础上,我市拟定了《淮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幼儿园和教研、电教等人员分别对照《安徽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安徽省教研、电教、师训机构(部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同时结合本细则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是资格条件中有关条款的解释和补充,仅对高级职称及以下条件适用;正高级职称由省级部门组织评审,相关条款市级部门不做政策解释和细则制定。
细则未明确的奖项,由当年度评委会研究决定。
附件:淮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9日
淮北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正高级职称由省级部门组织评审,相关条款市级部门不做政策解释和细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资格条件中有关条款的解释和补充,仅对高级职称及以下条件适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具体要求:申报者须提供与申报学段相一致或高于申报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学科、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申报人员,跨学科申报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100学时以上跨学科培训(由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或参加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或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七条 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具体要求:提供任期年度考核材料。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第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具体要求: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不低于60学时,公需科目每年不低于30学时。需要提供最少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并经人社部门审验合格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书。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
第九条 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第十条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在处理期限内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具体要求:申报人员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评审材料均真实有效,对存在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个人,予以通报,且作为今后申报、评审、考核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按程序予以撤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责任。申报人员所提交的各类获奖证书须校长在证书正面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正高级教师相关条款市级部门不做政策解释和细则制定。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