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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烈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依据

2024-04-26 15:40作者:区城管局来源:区城市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皖府法〔2008〕74号

关于同意在淮北市所辖三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淮北市人民政府:

你市《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所辖三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请示》(淮政〔2008〕4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淮北市所辖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在各自城乡规划区内,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各自城市规划区(含镇,下同)内,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在各自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在各自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各自城市规划区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在各自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在各自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体现精简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四、相关管理体制问题由淮北市人民政府依据所报方案组织实施。

五、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六、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人民政府分别依法受理。或者由淮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八、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其依法履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队伍应符合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资质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队伍应符合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资质要求,按法律规定程序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九、淮北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组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组建,应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请你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以及本复函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

抄送: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