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行政处罚依据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层级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29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市、县 | 1、立案: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玩忽职守造成损害的; 8、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