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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份烈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办理结果

2023-03-01 15:57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烈)应急罚[2023]1号

安徽华云桩业有限公司“7.11”事故

纵鲲鹏

 

 

2021年7月11日16时00分左右,淮北市烈山经开区刘庄工业园,安徽华云桩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纵鲲鹏作为淮北市贸畅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决定给予你处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伍元肆角(¥4565.4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缴纳罚款肆仟伍佰陆拾伍元肆角

期限:2023221

处罚机关: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26

 

2

(烈)应急罚[2023]2

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2023年1月28日移送李欢欢2023年1月1日在新安花园南区北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李欢欢

 

 

2023年1月1日中午1点多,你在烈山区烈山镇新安花园南区北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接到报警后,就将欲售卖的烟花爆竹搬到所驾驶的五菱轿车,将车开到派出所投案。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履行方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99元。处罚日期:2023年2月6日

处罚机关: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