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份烈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办理结果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烈)应急罚[2023]1号 |
安徽华云桩业有限公司“7.11”事故案 |
纵鲲鹏 |
|
|
2021年7月11日16时00分左右,淮北市烈山经开区刘庄工业园,安徽华云桩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纵鲲鹏作为淮北市贸畅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系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决定给予你处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伍元肆角(¥4565.40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
履行方式:缴纳罚款肆仟伍佰陆拾伍元肆角 期限:2023年2月21日 |
处罚机关: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年2月6日 |
|
2 |
(烈)应急罚[2023]2号 |
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2023年1月28日移送李欢欢2023年1月1日在新安花园南区北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案 |
李欢欢 |
|
|
2023年1月1日中午1点多,你在烈山区烈山镇新安花园南区北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接到报警后,就将欲售卖的烟花爆竹搬到所驾驶的五菱轿车,将车开到派出所投案。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履行方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99元。处罚日期:2023年2月6日 |
处罚机关: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3年2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