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33号)文件要求,区、镇、村工作人员入户进行丈量登记,经村、镇审核认定后,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