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民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
受理条件 |
1. 应当有与学校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学习、生活、体育锻炼,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2. 应当配备与学校类别、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实验、实训场所,建立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3. 应当配备与学校类别、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4. 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符合《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专职领导班子。5.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地方、行业、学校特点,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实用性、应用性和技能性。6. 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7.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范围 |
设置在烈山区内的学校或教育机构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转交到承办人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办结,对审核不通过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窗口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申请人到窗口自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申请材料 |
1.申办报告;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4. 资产证明;5. 捐赠协议。 |
是否收费 |
否 |
承办机构及 联系方式 |
淮北市迎宾路169号3号楼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1-4083067/13645616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