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换、补领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编码)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三级事项 | 四级事项 | |||||||
16 | 户籍管理 122000000 |
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 管理 122007000 |
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 换、补领 122007002 |
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关于抓紧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制发应用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8〕286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安徽省公安机关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公通〔2018〕60号)、《全市公安机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 申请—核验—受理—签发制证—领取 | (一)申请人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20个工作日 | 免费 | ||
(二)申请人居住地的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之一。 | |||||||||||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