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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庄村“2023.5.9”事故调查报告

2023-06-30 09:10作者:安监局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3年5月9日19时许,洪庄小区西门南侧,有一货车司机,在卸货时被货物砸中,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烈山公安分局、烈山镇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据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和事故案情分析会等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并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等,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在本次事故中,如有涉及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涉嫌刑事犯罪的,依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淮北市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淮北市浩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鑫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168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MREXXXX(1—1),企业注册地址濉溪县东关孟山南路西侧,2020年4月份搬到洪庄村经营。该公司工作人员是周茂云夫妇、儿子周浩一家三口人。

(二)货车信息

经调取事故现场货车信息,该大型货车皖F71119型号为福田牌/BJ1129VJPFD-3,所有人为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圩孜村王李庄张X福,登记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5月31日。该货车于2015年在二手车市场交易,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查看现场监控,事故当天曹X亮驾驶皖F71119货车装卸运输货物,后发生事故。

司机曹X亮初次领取驾驶证为2006年7月11日,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为2082年7月11日。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1.浩鑫公司厂房为洪庄村所有,2015年2月9日,村民赵X红与洪庄村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大棚及厂房,租赁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日,每年租金七万元,一年支付一次,5月1日付清当年租金。

2. 2019年11月1日赵X红与浩鑫公司周X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钢构厂房转租给周X云,租赁期为2020年元月1日至2025年元月1日。

(四)浩鑫公司与曹宏亮经营合作事宜。

2015年浩鑫公司在濉溪东关生产期间原材料的运输、装卸工作一直与曹X亮进行合作,周X云(工作人员)与曹X亮达成口头协议,原材料的运输、装卸由曹X亮驾驶货车运输,周X云支付运输和装卸费用,每次1000元,安全方面由曹X亮负责。2020年4月份浩鑫公司搬到洪庄村,曹X亮继续同浩鑫公司合作运输、装卸货物事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2023年5月9日早上,按照周X电话通知,曹宏亮驾驶皖F71119到江苏省徐州市拉货(布卷),下午17时58分到达浩鑫公司大门口,因为货物堆放较高,超过车间大门高度,18时07分开始解绳卸下车后面6卷,后又对车里剩余布卷进行捆扎,车辆倒入生产车间,进行卸货,大概在18时32分,曹X亮解掉捆扎布卷的绳,曹X亮从车的左侧跳下,由于上部布卷歪斜,随即布卷也掉落,掉落布卷砸中曹X亮。18时41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诊断,确认了曹X亮已经死亡,18时52分救护车离开。随后周X云拨打了110报警,烈山公安分局、烈山区应急管理局、烈山镇政府等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浩鑫公司通知死者家属,并积极做好善后工作。520日浩鑫公司与伤亡家属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签署补偿协议,善后工作及时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曹X亮,男,19696月出生,身份证号3406211969XXXX2436,为货车司机,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东关家中有母亲、妻子和一个女儿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司机曹X亮卸货时,没有落实卸货安全措施,被掉落货物砸到,当场死

(二)间接原因。

1、司机曹X亮对现场环境判断不足,车辆停放地点货物堆放较多,两侧安全距离不足,不能满足卸货要求,现场安全环境较差。

2、周X作为企业法人,未尽现场管理职责,未编制运卸施工作业流程,卸货期间,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三)事故性质。

此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洪庄村2023.5.9事故是因货车司机曹X亮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环境观察不到位导致的,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事故单位责任人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浩鑫公司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运卸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督促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一万元的罚款。

2、周X,浩鑫公司法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运卸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落实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一千元的罚款。

3、烈山镇洪庄村委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由烈山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责成其向烈山镇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向区安委办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全区小微企业和家庭作坊等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安全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浩鑫公司要全面加强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作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高作业现场安全环境标准。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认真落实属地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烈山镇和洪庄村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深入推动落实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和企业“五落实五到位”责任制。建立属地企业监管台账,加大打非治违力度,认真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安全漏洞,抓住安全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总结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按照《烈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烈山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通知》(烈安[2023]2号)、《烈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个狠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烈安办[2022]24号)、《烈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烈安办[2023]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等专项行动,加强危险源的识别和管控,加大检查督查力度,组织镇、村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洪庄村“2023.5.9”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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