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烈山区城管局10月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运输散装货物密封包扎不严造成抛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烈城执(住建)罚决字〔2023〕第146号
当事人:淮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1-1)。法定代表人:孙X,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接到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后到现场核实,仍未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在2023年2月24日、2023年6月16日书面通知该酒店需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图片、询问笔录 ,证明未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行为
证据2: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该酒店的位置
证据3: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当事人信息
证据4: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证明未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事实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烈城执(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1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组织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淮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淮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伍万元整(5万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淮北农行烈山支行(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账号:12616001040009999-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或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烈城执(住建)罚决字〔2023〕第146号
当事人:淮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1-1)。法定代表人:孙X,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接到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后到现场核实,仍未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在2023年2月24日、2023年6月16日书面通知该酒店需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图片、询问笔录 ,证明未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行为
证据2: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该酒店的位置
证据3: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当事人信息
证据4: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函,证明未完成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事实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烈城执(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1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组织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淮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淮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伍万元整(5万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淮北农行烈山支行(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账号:12616001040009999-4)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或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30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