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基本编码 |
00010501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受理条件 |
①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③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⑤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⑥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范围 |
烈山区户籍人员、市教育局指定的院校毕业生。 |
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转交到承办人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办结,对审核不通过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窗口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或申请人自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申请材料 |
必 要:1.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2. 证件照; 非必要: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 学历证书;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7. 居住证;8. 学生证;9. 居民身份证明;10.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是否收费 |
否 |
承办机构及 联系方式 |
淮北市迎宾路169号3号楼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社会事务类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1-4083067/13645616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