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12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12月31日
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l.5 事件分级……………………………………………………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2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2
2.2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2
2.3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3
3 应急准备………………………………………………………3
3.1 预案制定……………………………………………………4
3.2 风险控制……………………………………………………4
3.3 应急队伍……………………………………………………4
3.4 物资装备……………………………………………………4
3.5 技术支持……………………………………………………5
3.6 联动机制……………………………………………………5
4 监测预警………………………………………………………5
4.1 监测…………………………………………………………5
4.2 预警…………………………………………………………5
5 信息报告………………………………………………………7
5.1 报告流程……………………………………………………7
5.2 报告内容……………………………………………………8
5.3 信息通报……………………………………………………9
6 应急响应………………………………………………………9
6.1 响应分级……………………………………………………9
6.2 先期处置……………………………………………………10
6.3 响应措施……………………………………………………10
6.4 信息发布……………………………………………………12
6.5 响应终止……………………………………………………13
7 后期处置………………………………………………………13
7.1 损失评估……………………………………………………13
7.2 事件调查……………………………………………………13
7.3 总结评估……………………………………………………13
7.4 善后处置……………………………………………………14
8 应急保障………………………………………………………14
9 附则……………………………………………………………14
9.1 预案管理……………………………………………………14
9.2 预案解释……………………………………………………14
9.3 实施时间……………………………………………………1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淮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辖区内或发生在区外但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l.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 1。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和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
成 员: 办公室、行政许可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2 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应急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
(2)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3)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应急处置,做好与其他应急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组织制定修订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5)及时向区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向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6)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认定和级别判定;
(7)根据区政府指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2.3 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我区生态环境系统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及评估;组织编修《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3.2 风险控制
分局相关科室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局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3.3 应急队伍
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职承担环境应急工作。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3.4 物资装备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3.5 技术支持
区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区环境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
3.6 联动机制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 3。
4.2.2 预警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原则上由区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及时向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接到园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的报告后,经区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向区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发布建议,并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的建议。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同时将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市局。(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 4)
4.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者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淮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对地方初判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其中,特别重大的,要同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对地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对地方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4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发现或者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区局要及时向邻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向区政府提出向邻市政府通报的建议。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局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局视情报请省厅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厅组织指导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4个等级。其中:对初判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级启动一级(Ⅰ级)响应;对初判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级启动二级(Ⅱ级)响应;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级启动三级(Ⅲ级)响应;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启动四级(Ⅳ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响应
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事态,经会商研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Ⅰ级)、二级(Ⅱ级)或三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审批表见附件 5)。
一级(Ⅰ级)、二级(Ⅱ级)响应时,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区局实行24小时值班,局领导在岗带班;三级(Ⅲ级)响应时,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区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局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局相关科室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区直单位加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办公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加入区综合协调组;
(2)财务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加入区应急保障组;
(5)办公室加入区新闻宣传组;
(6)相关要素科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加入区调查评估组;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6.3.2 四级(Ⅳ级)响应
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四级(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区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事业单位以及环境应急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区局实行 24小时值班。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信息发布
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局应急领导小组请示上级批准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
7.1 损失评估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环保部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7.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区局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8 应急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区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8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4.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审批表
5.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
止)审批表
6.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烈山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流程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 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办公室:做好局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值守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局系统后勤保障工作;参加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工作。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牵头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形成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闭环;参加区指挥部新闻宣传等工作组。负责将各生态环境分局、各科室、各单位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参加涉及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环境修复、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加区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污染联防联控,负责跨界水污染纠纷调处工作;参加涉及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参加区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参加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参加区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参加涉及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等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参加区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牵头建立区级危险废物社会化应急处置单位信息库。负责组织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参加区指挥部应急监测等工作组。牵头建立市级第三方应急监测单位信息库。
财务室: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经费;参加区指挥部应急保障等工作组。
许可室: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提供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的相关环评、排污许可等文件。
执法大队:负责全区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建管理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动态管理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牵头组建局工作组,参与指导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参加市指挥部综合协调、污染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承担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4
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审批表
年 月 日
预警名称 |
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 级预警( 色预警) |
预警级别 |
一级○ 二级○ 三级○ |
发布(调整、解除)预警时间 |
年 月 日 |
预警内容 |
(预警原因、预警区域或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建议) |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建议 |
签字: 年 月 日 |
区生态环境局建议 |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
区政府意见 |
(分管副区长签批)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
附件5
烈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
(调整、终止)审批表
年 月 日
事件基本 情 况 |
|
|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议 |
建议启动(调整、终止)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 级响应。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区级层面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分管副区长);四级(Ⅳ级)响应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同时报总指挥。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办理补签等手续。
附件6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附件7
烈山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流程图
抄送: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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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