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处罚(6.27)

2024-07-01 15:2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处罚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时间

1

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卫生院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藏医疗器械的问题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烈市监古不罚〔2024〕115号

2024年6月27日

自觉履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