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5.24)
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决定书文书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时间 |
1 |
淮北市烈山区古饶代其其日化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2024年4月3日,我局检查人员王伟、康道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该店内中间货架上发现“美蒂菲绿色系舒缓精华面膜”共计伍袋,该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美蒂菲绿色系舒缓精华面膜”共计伍袋; 3、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烈市监古罚〔2024〕88号 |
2024年5月24日 |
自觉履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