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

2024-07-31 16:18作者:住建局来源:区住建局(地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保障范围

(一)申请条件

1、淮北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经营性用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残疾、大病、孤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收入标准放宽至90%)在淮北市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2、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具有淮北市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居住证,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本市企业、驻淮部队及驻淮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2年内新引进的人才,不受毕业年限限制);在本市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在淮北市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3、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持有本地合法有效居住证;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市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本人及配偶在淮北市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在淮北市市区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二)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

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满18周岁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满18周岁弟、妹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拥有两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在8万元以上中高档汽车的(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

(二)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

(一)淮北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材料:

1、《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烈属、残疾人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需提供材料:

1、《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或合法有效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或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毕业证;

3、个人或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1、《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或合法有效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或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4、个人或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补贴标准

   (一)面积标准。户均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60。其中,一人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5,二人户不超过50(以上均含自有住房面积),家庭成员按持有淮北市户籍或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

(二)补贴标准。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助的标准为市场化租金与原租金(低保家庭1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2元/平方米/月)的差额部分;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按市场化租金标准的80%、80%和70%补助(最低不得低于3元/平方米/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属于引进人才的,申请租赁补贴在引进人才期间不受限制。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四、申请方式

烈山区城镇户籍居民,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淮北市非烈山户籍居民,到租赁备案小区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外地户籍居民,需持有在烈有效居住证并到居住证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五、审核程序及期限

    (一)初审。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受理并上报至镇办,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部门。镇办初审公示后,合格家庭报送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审核公示后,对符合条件家庭登记为保障对象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做好住房困难职工的租赁补贴申请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集中申请,并协助做好收入、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以及租赁补贴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二)审核。区住建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应委托区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区民政部门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出具书面报告书,提交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根据核对报告书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三)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