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特供酒”提示
“特供酒”提示
近期,有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使用“特供”“专供”“内供”等标签标识进行宣传、销售酒类商品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酒类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防范白酒消费安全风险,避免消费陷阱。
酒类生产经营者:
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彻底铲除“特供酒”,请烈山区酒类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监管部门一起,共同维护好酒类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一、诚信守法,接受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酒类生产经营者应有的义务与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自觉维护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二、主体合法,公平交易。从事酒类生产经营要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做到持证亮证合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酒类商品,应当恪守社会公德、公平交易,不得误导、强制消费,不向未成年人及社会特殊群体销售酒类产品。三、不生产、销售、使用假借“特供”“专供”“内供”及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制的“特供酒”;不发布“特供酒”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信息。四、提高服务,强化质量。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进销货查验记录义务。1、严格查验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记录。 2、坚持流通溯源制度,建立酒品购销台账,批发业务随附信息完整、准确、真实。 3、绝不侵权假冒,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坚持酒品质量、规格、技术等各项标准。4、绝不批售无检验合格证、不符合酒品标识的酒品,销售散装白酒,坚持储酒装备合格制度。5、绝不同无经营资质的企业、商户开展业务。6、积极提供线索,举报非法制假售假窝点。7、努力提高假冒酒品鉴别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行为。8、坚持不把酒类产品外包装损毁,绝不将废旧酒瓶、瓶盖、外盒、包装箱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留存记录,尽可能从源头杜绝回收造假。
广大消费者:
一是保持理性消费观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冒用党政机关、军队名义“特供酒”。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保持理性思考,避免被经销商的虚假宣传所蒙蔽,特别要警惕那些印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并不一定具有更高的品质,甚至有些成本很低的劣质酒,消费者应该保持理性,提高辨别能力,切莫盲目跟风购买。二是提高安全消费意识。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酒类生产企业、销售网点购买,索取并保管好购买票据。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广告,要注意查看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不要购买标签内容不全或者模糊不清的酒类商品,以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商品。三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管理,不得生产销售“特供酒”等违规产品。
提醒广大消费者,尽可能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切忌被“特供”“专供”等酒品所迷惑,而买到劣酒、假酒。此外,一旦发现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热线,让我们共同维护好酒类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