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6.21)
化妆品经营监管处罚 | ||||||||||
序号 | 当事人及其身份信息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烈山区艺之理发店(王忠法) | 淮北市烈山区艺之理发店 | 淮北市烈山区艺之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发滋泉”牌染发膏(限制使用日期:2024年1月6日;产地:广东广州;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88号;制造商: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95),共计4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仍在柜台位置摆放销售。上述4盒染发膏货值金额共计80元,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发滋泉”牌染发膏共计4盒;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烈市监宋罚〔2024〕109号 | 2024.6.21 | 自觉履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