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6.21)

2024-06-26 17:00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化妆品经营监管处罚
序号 当事人及其身份信息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淮北市烈山区艺之理发店(王忠法) 淮北市烈山区艺之理发店 淮北市烈山区艺之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发滋泉”牌染发膏(限制使用日期:2024年1月6日;产地:广东广州;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88号;制造商:广州市聚生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595),共计4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仍在柜台位置摆放销售。上述4盒染发膏货值金额共计80元,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发滋泉”牌染发膏共计4盒;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烈市监宋罚〔2024〕109号 2024.6.21 自觉履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