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罚案件(7.15)

2024-07-18 09:2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烈山区古饶镇土山村卫生室 烈山区古饶镇土山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王伟、康道武在对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卫生室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里存放的11种药品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资质等资料,同时当事人药房内存放的呋喃唑酮片(生产日期2021/04/25,有效期至2024/03)共计叁瓶己经超过有效期,我局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5月28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1、警告;
2、没收违法药品:呋喃唑酮片共叁瓶(100片/瓶,生产日期2021/04/25,有效期至2024/03)、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共柒盒(28片/盒,产品批号:H2310121C)、阿司匹林肠溶片共伍盒(30片/盒,产品批号:BJ74538)、复方丹参滴丸共柒盒(180丸/盒,产品批号:231006)、新托妥瑞舒伐他汀钙片共肆盒(10mgx14片/盒,产品批号:A230811)、信立坦阿利沙坦酯片共肆盒(7片/板/盒,产品批号B230704)、欣灵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共壹盒(20mgx60片/盒,产品批号:531230203);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和第一百二十六条
烈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烈市监古罚〔2024〕124号 2024年7月15日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2 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卫生室 烈山区古饶镇平山村卫生室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份以6.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松柏速效救心丸(产品批号:612415)共计4盒(50丸×3瓶/盒);以19.5元/盒的价格购进了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两个批次共计10盒(15袋/盒);以21元/盒的价格购进了麝香保心丸(批号:230915)共计7盒(42丸/盒),在自己日常开展的诊疗活动中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也无法提供供应商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资质。当事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20元,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松柏速效救心丸共计4盒(产品批号:612415)、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共计5盒(批号:230906)、 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共计5盒(批号:230705)、麝香保心丸共计7盒(批号:230915);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烈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烈市监古罚〔2024〕125号 2024年7月15日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