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处罚案件(8.29)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淮北市烈山区大何集生源大药房 | 淮北市烈山区大何集生源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食品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从安徽盛信医药有限公司以1元/盒的价格购进药品清火栀麦片共计20盒(生产日期:2022年11月08日,有效期至2024年05月07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4367、生产企业:云南金柯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2片/板x2板/盒),以2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7月5日上述药品剩余共计3盒已经超过有效期,仍置于柜台上销售,当事人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2023参加在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的订货会上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东方同康宝牌东方钙咀嚼片共计9瓶(生产日期:20220702保质期至2024年07月01日、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35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6098210383生产企业: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置于柜台上销售,当事人违法零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2023年从太和县的华源医药公司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化妆品邦瑞特牌狐臭半月清共计2瓶(生产日期:20210302、保质期至20240302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2013、生产许可证号:豫妆20160049生产厂家:河南帮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以12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7月5日现场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置于柜台上销售,当事人违法零售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和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警告; 2.没收非法产品:(1)清火栀麦片共计3盒(12片/板×2板/盒);(2)东方同康宝牌东方钙咀嚼片(儿童型)共计9瓶(1.75g/片×60片/瓶);(3)邦瑞特牌狐臭半月清共计2瓶(55ml/瓶); 3、罚款壹万肆仟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烈市监古罚〔2024〕143号 | 2024年 8 月26日 |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