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9LTN00,法定代表人:孙飞,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梧桐南路188号淮北传化公路港。
2024年7月26日大气监督帮扶第八轮次第6专业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交办。结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烈山区机动车检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5号),2024年9月5日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帮扶组交办问题进行核查及调查询问;结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烈山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8号)》文件,2024年9月19日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通过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为353台机动车(CALID、CVN码一致)出具了353份虚假检测报告、通过擅自变更机动车辆检测方法为19台车出具了19份虚假检测报告、通过车辆检测时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的方式为5台车辆出具了5份虚假检测报告,共计为377台车出具了377份虚假检测报告。其中大型车辆254台、小型车辆123台,大型车辆环检费用为160元/台、小型车辆环检费用为90元/台,所得费用为5.171万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26日和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勘察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况。
3.2024年7月26日和2024年9月19日证据提取单共计12张,证明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机动车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情况。
4.2024年9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6.353台不同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机动车OBD检查项存在CALID、CVN码相同的检测报告,皖F⸳50525的蓝牌车检验业务退办情况,皖F⸳63359的车辆、闽H⸳UK577的车辆、皖F⸳K3D86、皖F⸳87777的车辆和皖F⸳61518的车辆检测报告,19辆车存在前期曾使用加载减速法或稳态工况法开展检测,后期改用自由加速法或双怠速法开展检测,降低了检测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377辆车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7.14辆机动车全时四驱证明、车辆单轴重量及车辆检测线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规定承载重量,证明14辆机动车无法使用工况法开展检测。
8.淮北汽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价目表,证明小型汽车的环检费用和大型汽车的环检费用。
9.《关于烈山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5号)》文件和《关于烈山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8号)》文件,证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交办情况。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含授权签字人名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检测资质和该公司的授权签字人员名单。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为34%(10 台以上)、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0%(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7%(6个月以上)、环境违法次数0%(1次),拟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x案件总分值=10万+(50万-10万)x51%=3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23*90+254*160=11070元+40640元=5.171万元。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叁拾万肆仟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壹仟柒佰壹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中缴款识别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