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95383971H,法定代表人:王海利,地址:淮北市烈山区淮北国购汽车文化园2#楼205、206。
2024年7月24日大气监督帮扶第八轮次第6专业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交办。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帮扶组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结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烈山区机动车检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5号)及2024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询问;针对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烈山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8号)文件,2024年9月19日和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勘察和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OBD诊断仪为56台机动车(CALID、CVN码相同)出具了56份虚假检测报告、擅自变更机动车辆检测方法为14台车出具了14份虚假检测报告、车辆加速检测时出现蓝烟的情况下,出具了1份虚假检测报告,共计为71台车出具了71份虚假检测报告。其中大型车辆21辆、小型车辆50台,大型车辆环检费用为160元/台、小型车辆环检费用为90元/台,所得费用为0.786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曹洋是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质量负责人兼授权签字人身份及其生态环境有关情况代理人资格;谢杰是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兼授权签字人身份及其生态环境有关情况代理人资格;
3.2024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经营、违法事实等情况;
4.2024年8月5日证据提取单3张,2024年9月19日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等情况;
5.71辆车的检测报告和收费明细,证明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违法收入等情况;
6.2024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违法事实等情况;
7.9台机动车全时四驱证明、车辆单轴重量及车辆检测线三轴六滚筒测功机规定承载重量,及11份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证明9台机动车无法使用工况法开展检测,1台机动车是做能力比对试验的;
8.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检测收费标准,证明小型汽车的环检费用和大型汽车的环检费用;
9.《关于烈山区机动车检测站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85号)》文件和《关于烈山区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违规事件的转办函(2024年98号)》文件,证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淮北汽运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交办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市奥徽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为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为50万元。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三)第三方机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裁量百分值为34%;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51%。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50-10)×51%=30.4万元。
2024年10月30日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捌佰陆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