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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4-10-21 09:08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Q3UBX2H,法定代表人:程成,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太山工业园。

2024711日,接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第七轮次第14专业组交办的关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科技有限公司环境问题,7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历时数据记录,发现你公司2023年颗粒物排放量为8.6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9.3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86.6吨;经查阅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年许可排放限值颗粒物7.5864吨、二氧化硫21.6804吨、氮氧化物74.016吨。综上,你公司于2023年生产中颗粒物超许可排放限值1.0136吨、二氧化硫超许可排放限值17.6196吨、氮氧化物超许可排放限值112.584吨。(2023年度,颗粒物超许可排放限值0.133倍、二氧化硫超许可排放限值0.81倍、氮氧化物超许可排放限值1.52倍)

20249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411日至202498日颗粒物排放总量为4.26879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7.28143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75.9518吨,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超许可排放限值1.9358吨(2024年度氮氧化物超许可排放限值0.02倍)。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7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3年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历史排放总量情况截图2张,证明超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情况。

3.20247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排放的情况;

4.20247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时间的情况;

5.20249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企业2024年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6.20249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情况;

7.20249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时间情况;

8.202410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污染物后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资格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10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17)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1的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相关裁量标准得出:裁量百分值总和=超标污染物数目(3个)(10%+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0%+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以上,不足300%;或者林格曼黑度3级)(8%+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16%+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一般期间)(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34%,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案件总分值34%=47.2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佳永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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