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濉溪县五沟镇宇通运输服务部)
濉溪县五沟镇宇通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2TPX169F,法定代表人:王文化,
你服务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皖F83212重型柴油车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服务部皖F83212重型柴油车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2024年7月17日下午现场检查时,你服务部皖F83212重型柴油车临时停放在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院内,车辆装有一套尾气处理系统,为SCR系统(除氮)和DPF系统(除颗粒物),SCR系统连接有三条管线,分别为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喷射单元,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与排气筒连接处加装了约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拥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人陈拥军的身份;
2.濉溪县五沟镇宇通运输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濉溪县五沟镇宇通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王文化的身份;
3.搅拌站车辆运输合同一份,证明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和濉溪县五沟镇宇通运输服务部的关系;
4.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皖F83212重型柴油车现场调查情况;
5. 2024年7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皖F83212重型柴油车SCR系统连接有三条管线,分别为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喷射单元,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与排气筒连接处加装了约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6.2024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皖F83212重型柴油车SCR系统连接有三条管线,分别为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传感器及尿素喷射单元,该车辆的温度传感器与排气筒连接处加装了约4cm左右的螺丝进行垫高,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19号)告知你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服务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