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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毛毛运输服务部)

2024-10-15 15:44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毛毛运输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04MA2TPDWR3J,法定代表人:张毛毛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皖F26469和皖LC1450重型柴油车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服务部两台车辆存在以下环境问题:经查,你服务部所属的车牌照为皖F26469的重型柴油车温度传感器被垫高的情况,车牌照为皖LC1450的重型柴油车温度传感器脱落的情况。

你服务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拥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人陈拥军的身份;

2.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毛毛运输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毛毛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张毛毛的身份;

3.搅拌站车辆运输合同两份,证明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和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毛毛运输服务部的关系;

4. 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皖F26469、皖LC1450重型柴油车现场调查情况;

5. 2024年7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皖F26469、皖LC1450重型柴油车温度传感器被垫高、温度传感器脱落的情况;

6.2024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皖F26469、皖LC1450重型柴油车温度传感器被垫高、温度传感器脱落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服务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18)告知你服务部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时间内,你服务部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服务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佳永  高枫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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