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烈山区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
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烈山区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
淮北市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淮北市烈山区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我区已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用地符合节约集约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确需征收土地。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
淮北市烈山区2024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0.2616公顷,其中农用地0.2616公顷(含耕地0.194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拟申请征收农民集体用地0.2616公顷,其中:农用地0.2616公顷(含耕地0.194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该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拟申请征收土地涉及1个街道1个社区,共2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况
我区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因青龙山公交首末站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批次用地符合《烈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烈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见第31页),符合淮北市新型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引发的《淮北市新型城镇化建设(2021-2035年)》(淮融办〔2022】3号,见第39页)《烈山区孟山南路东青龙山路两侧地块详细规划》(淮政秘〔2024】57号)均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容,符合依法批准的《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确定的交通运输用地的土地用途
三、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我区已按规定对拟征收土地依法履行了征收土地前期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我区已按规定于2024年1月15日-2024年1月26日(共计10个工作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通过社区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发布了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二)土地现状调查
我区按规定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已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了相关调查确认表并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我区按规定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淮北市烈山区委政法委员会于2024年3月15日备案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确定了2个风险点,分别为: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名单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拟采取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征收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依法办理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程序中严格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测量单位测量并经过产权人签字确认后,予以补偿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
我区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4年3月15日-2024年4月15日(共计31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和社区通过社区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户研究确认,放弃听证。
(五)组织办理补偿登记
我区已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组织了1个所有权人办理了补偿登记。
(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我区已采取了足额预存方式按规定落实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我区已按规定完成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已与涉及的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四、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该批次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我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亩补偿5.8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批次用地涉及安置人员0人,计划通过货币安置0人、社保安置0人,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政〔2024]17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综上,我区已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地补偿安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现申请征收土地。土地征收后,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依嘱托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妥否,请批示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