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一、办理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办理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四、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原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线下到窗口提出申请;
2.接收:窗口工作人员网上或者现场接收申报材料,逐一登记,出具接受凭证;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网上或者窗口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
4.审查: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5.决定:分管局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6.办结(送达):窗口当场核验原件材料后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
六、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迎宾路169号3号楼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八、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九、咨询方式
部门:烈山区卫健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电话:0561-4088073
邮箱:lsqrkjsw@126.com
十、监督与投诉方式
部门:烈山区卫健委医政医管办
电话:0561-4088390
邮箱:lsqrkjs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