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关于规范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4-12-24 15:01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规范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区肉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加强全区肉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杜绝问题肉及肉制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特作以下提醒告诫: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职责负责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落实相关要求。

二、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肉制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国产肉类查验(两章、两证):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除查验上述证明外还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做好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或肉品屠宰溯源查询码。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类产品。          

五、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前应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类原料。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具备相应的“三防”设施,加强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出现交叉污染。肉类产品生产者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落实成品留样和出厂检验制度。从事肉类加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禁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六、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销售,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经营者应严格索证索票,查验并核对肉及肉制品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上述违法肉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生鲜区域使用“生鲜灯”,确保不影响肉类等产品的真实色泽,不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辨识,禁止易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行为。经营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全区肉及肉类制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