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Q3UBX2H,法定代表人:程成,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太山工业园。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和2024年10月3日对中国环境总站“淮北市重点行业企业废气治理及排放监测合规性诊断发现问题反馈汇报”中涉及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和工作信息(第3期)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9月27日和2024年10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勘察时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情况及在线设备的运行情况。
3.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3日、2024年10月9日和2024年10月25日证据提取单共11张,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整改情况及在线设备的运行情况。
4.2024年10月9日和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脱硫塔底部破损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在线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存在检测报告不规范的问题。
5.企业提供微信聊天记录、2024年9月26日测试水温图片,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脱硫塔烟道废气直排,是因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脱硫塔底部突然破损形成一个不规则孔洞造成的,且当时已经发现并及时跟领导进行了汇报。
6.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5日、2024年9月30日和2024年10月1日“鑫成功建陶产量日报表”及国庆节放假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企业2024年1月4日未停产,以及2024年9月30日以后产量变化及停产情况。
7.2023年和2024年采购合同、付款证明和送货单复印件,证明2023年3月5日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宋疃供销合作社签订了3240袋尿素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和送货情况;2024年1月2日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宋疃供销合作社签订了3200袋尿素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和送货情况。
8.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24年8月5日该公司与淮北景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烟气监测系统设备(激光后散射尘)-安徽皖仪CEMS1200和环保验收。
9.安徽相和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报告编号2024-06-017)复印件1份,证明报告编号2024-06-017的检测报告存在不规范问题。
10.9月份脱硫除尘循环池加碱记录表和9月份脱硝除尘循环池加尿素记录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4年9月26日记录中有20:30的记录数字,且9月份脱硝除尘循环池加尿素记录表中加尿素量均为12袋。
11.关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功高档陶瓷砖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功高档陶瓷生产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2.2024年10月21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企业2年内生态环境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该行为违反了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0%):“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不足3个月”、违法行为发生地(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5%):“2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单次拟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x案件总分值=0.5+(2-0.5)x5%=0.575万元。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记录脱硫和脱硝环境管理台账问题,违法次数为2次,处罚金额=0.575万元*2=1.15万元。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中缴款识别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