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致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提醒函

2025-02-27 09:3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致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提醒函

全区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实施。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GB 2760-2024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依规生产、合规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应重点关注以下变化: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 2760-2024的规定,严禁使用未经批准或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部分食品添加剂已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一)罐头类食品

不得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二)食醋

不得使用冰乙酸;

(三)果蔬汁(浆)

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四)蒸馏酒

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五)稀奶油、黄油和浓缩黄油

不得使用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六)凉果类、话梅类

不得使用滑石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

具体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腌渍的蔬菜。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以脱氢乙酸计),调整为0.3g/kg。

(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仅有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

四、多种甜味剂同时使用注意控制总量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五、食品用香料使用要求有变化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六、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要求有变化

(一)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不再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二)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

(三)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使用范围限定用于淀粉糖、淀粉、油脂、海藻、胶原蛋白肠衣、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三、加强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使用有记录。

2.加强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和操作规范。

3.定期自查:定期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强化责任意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合法合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希望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特此提醒。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