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1.15-1.21)

2025-01-22 15:06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杨勇卤菜店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菜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菜 罚款2000元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5 烈市监临罚〔2025〕4号 自觉履行;30天内
2 淮北市烈山区雷艳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小呆薄片原味”4袋、“天穆荞麦挂面”1筒;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7 烈市监烈罚〔2025〕6号 自觉履行;30天内
3 安徽光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卤菜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卤菜 1、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卤菜(猪耳朵:11.9斤、猪脸:42.2斤;货值1478);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 烈市监临罚〔2025〕5号 自觉履行;3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