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1.15-1.21)
行政处罚(食品)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淮北市杨勇卤菜店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菜 |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卤菜 | 罚款2000元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5 | 烈市监临罚〔2025〕4号 | 自觉履行;30天内 |
2 | 淮北市烈山区雷艳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麦小呆薄片原味”4袋、“天穆荞麦挂面”1筒;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7 | 烈市监烈罚〔2025〕6号 | 自觉履行;30天内 |
3 | 安徽光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卤菜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卤菜 | 1、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卤菜(猪耳朵:11.9斤、猪脸:42.2斤;货值1478);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0 | 烈市监临罚〔2025〕5号 | 自觉履行;30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