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1.26)

2025-01-27 15:07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2)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新院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烈市监烈罚〔2025〕11号 自觉履行;30日内
2 淮北市烈山区晓露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烈市监烈罚〔2025〕16号 自觉履行;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