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处罚(3.13)

2025-03-18 15:17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医疗器械)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张丹百货店 未经许可销售过期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未经许可销售过期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1、警告;2、没收非法产品(货值330元);3、罚款508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13 烈市监古罚〔2025〕38号 自觉履行;30日内